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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发表时间:2023/01/04 00:00:00  浏览次数: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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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比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 即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二是如果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由谁承担后果的问题。

2、谁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也遵循普通民事诉讼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任何原则都有例外,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一旦发生纠纷,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基于这一点,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一些不同,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具体怎么分配?

1)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在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初步举证证明确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2)入职、离职时间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或离职时间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离职交接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和离职时间。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

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或者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

4)拖欠工资问题

劳动者主张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证明原因及依据;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

5)加班工资问题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事实,例外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

6)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等待遇问题

劳动者主张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婚假、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这类待遇、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例外是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何不发。

7)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 赔偿金问题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 赔偿金的,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以及合同到期终止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以及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如果是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8)工伤待遇问题

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交通费、 食宿费、康复器具费用;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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