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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请客,工人酒后施工摔成九级伤残,责任怎么分

发表时间:2023/01/05 00:00:00  浏览次数: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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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庞某家住韶山市某村,因自建房的屋面需做防水工程,遂雇请了沈某承接该工程,沈某又雇用刘某提供劳务,两人口头商议工资为260元/天。
      第二天上午,沈某与刘某一同来到庞某家中做事,中午在庞某家用餐。庞某提供了酒水,刘某与庞某均有饮酒,沈某未饮酒。餐毕,刘某又至其熟人庞某邻居家,在其招待下饮酒。
      下午开工后,刘某在移动脚手架时,不慎从一楼平顶上摔落,被送到韶山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8天。经诊断,刘某所受伤为:压缩性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部感染、脑外伤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脑震荡、左眼损伤等,伤情评定为二个九级伤残。
      经认定,刘某此次事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73万元。他向庞某和沈某索赔,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将两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其在工作前饮酒,在工作时未能小心谨慎作业、注意自身安全,因而不慎摔落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沈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庞某家做屋面防水,工作中原告刘某摔伤,被告沈某用餐时未制止刘某饮酒,且用工场地无防护,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庞某作为房主在提供中餐时准备酒水,并与原告刘某同饮,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刘某自负60%的责任,被告沈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庞某承担15%的责任。遂判决由被告沈某赔偿6.43万元;由被告庞某赔偿3.86万元;余款由刘某自行承担。

      从事农村建房活动的大部分是农民施工队,他们大多缺乏建筑资质,缺乏应有的从业培训,普遍存在忽视安全的问题。而建筑行业本身是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作,现实生活中,不少房主感到无法理解,觉得雇工是专业人士,他们应熟悉操作过程和风险,房主给雇工报酬,雇工理应承担风险。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刘某作为成年人且多年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对其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但其在工作中疏忽大意,特别是喝酒后继续在建筑工地从事高危劳动,对其受损的损害结果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受雇于被告沈某,接受沈某安排和指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沈某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未加强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教育和进行有效管理,未制止其饮酒,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原告刘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庞某对维修工人热情招待,但作为“请吃者”要具有风险意识,注意请吃的对象、时间和场合,对那些从事高危作业的工人请吃后要做好劝导工作,不能让他们酒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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