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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无效约定情形

发表时间:2023/01/04 00:00:00  浏览次数: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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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常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有些约定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该类约定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常见情形如下: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无效。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故离婚协议中关于禁止生育的条款无效。

  3.关于子女姓氏的强制性约定。

  夫妻离婚后,基于传统思想考虑,对于子女姓氏的强制性变更或不得变更的约定无效。

  4.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开始,除以遗嘱形式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权或存在法定的事由,无法限制继承权。

  5.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他人的财产 。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对他人财产的处分约定因无权处分处于无效危险,在处分权人未追认的情况下,处分约定无效。

6、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又不及时过户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7、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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