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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06/08 00:00:00  浏览次数: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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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受XXX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XXX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案卷资料,会见被告人以及经过刚才法庭调查,现结合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所涉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

      第一、被告人XXX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并且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XXX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系初犯。

      第二、被告人XXX的家属在第一时间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条例,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三、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被告人XXX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坦白自己的罪行,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其也能当庭认罪,其认罪态度是比较好的,其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其认罪态度还是比较积极的,请求法院考虑对被告人XXX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XXX年纪较轻,可塑性比较强,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建议对李振华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系初犯,之前一贯表现良好,退赔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充分考虑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律师点评:本案由于被告人家属多次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并赔偿了损失,本案被告人顺利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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