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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盗窃转化型抢劫罪一案

发表时间:2015/06/08 00:00:00  浏览次数: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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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盗窃罪转化型抢劫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泽大律(新昌)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XX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案卷资料,会见被告人以及经过刚才法庭调查,现结合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第一、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转化型),而是应当以盗窃罪量刑,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要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条件是:一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在转化型抢劫的场合,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①暴力程度较高,能够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所以程度极其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的理由;②是暴力必须在行为人的意思支配之下,没有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明确意思,只是为了逃避现场而本能地实施有形力,不是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本案中XXX在被抓的过程中只是想将受害人推开逃跑,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抗拒抓捕,XXX从小练过功夫,如果确实想通过暴力手段抗拒抓捕,XXX不一定会被抓住。退一万步讲,就算XXX构成抢劫罪,与蓄谋抢劫还是有区别的,是被告人XXX因盗窃时被抓,基于心里害怕,处于本能反应向受害人推去,主要目的是将受害人推开。

       第二XXX的母亲也想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及悔罪程度,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从XXX的家庭背景来看,XXX父亲已过世,家里还有弟弟妹妹,家庭情况十分困难,XXX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请求法院考虑XXX家庭情况,减轻对XXX的处罚。

       第四,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犯罪行为也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的抢劫罪相比都比较轻微,因此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XXX归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能够当庭认罪,社会危害性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充分考虑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律师点评:本案比较特殊,是盗窃罪转化型抢劫罪,律师提醒不要触犯法律,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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