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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容留卖淫罪一案

发表时间:2015/06/08 00:00:00  浏览次数: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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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容留卖淫罪一案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XXX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已经移送贵院,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受X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XXX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通过侦查阶段的会见,现结合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XXX不构成容留卖淫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X主观上没有容留卖淫的故意,XXX没有允许服务员在自己所开的足浴店卖淫,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即XXX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服务员在提供卖淫服务,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本案中,XXX是足浴店的经营者,XXX平时在上班的过程中都经常教育服务员要按规定提供服务,不允许卖淫。即使有存在服务员卖淫的情况,也是服务员私下里对客户卖淫,XXX并不知情。

二、犯罪嫌疑人XXX所获取的利益都是来自于足浴、按摩的正常收入,本案中XXX都是有记账的,在记账的过程中XXX也没有发现任何多收费的情况,作为老板娘XXX也没有得到任何的好处,没有参与分红。

三、犯罪嫌疑人XXX所经营的足浴店虽然有可能存在帮客户手淫的情况,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之十一条规定:“刑法分则第8章第8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的“卖淫”,不包括性交以外的手淫、口淫等其他行为”。即使XXX的足浴店存在手淫的情况也不构成容留卖淫罪。

四、犯罪嫌疑人XXX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XXX在看守所也进行了深刻的反省,虽然本案中存在管理的失职,其表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加强管理,并加强对服务员的教育,防止类似的情况发生。

五、不对XXX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本案的发生与XXX存在管理漏洞有很大的关系,对于服务员私自卖淫确实不知情。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对XXX依法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本案经过与检察院多次沟通以后,检察院采纳了意见,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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