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5/06/08 00:00:00 浏览次数:4607
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原告:XXX
被告一:XXX
被告二: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总计人民币XXXX元。
2、请求判决被告二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负直接赔付的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XXXX驾驶的浙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回山驶往镜岭,途径横镜线20KM+570M新胡线交叉口,与XXX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XXX受伤及辆车损害的交通事故。后经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X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X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新昌县人民医院医治,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肠破裂,乙状结肠系膜及骶前筋膜撕裂等,住院医治29天,新昌县人民医院开具了相关诊疗证明。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经绍兴XX司法鉴定所评定,确认原告因2014年8月23日交通事故致破裂小肠段切除,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IX(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时限90天,伤后营养时限120天。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以下损失:医疗费37539.61元,误工费14512.05(121.95元/天×119天)元,护理费10975.5(121.95元/天×90天)元,营养费2700(30元/天×120天)元,鉴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交通费580元,残疾赔偿金77492(19373元/年×20年×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费用总计人民币157279.16元。
另外,查明XXX驾驶浙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此被告二负有直接赔付的义务。
综上,原告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起诉以后,保险公司赔偿了大部分损失,经法院调解,本案顺利办结。律师提醒为了降低驾驶风险,应保足额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