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裁定受理债权人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根才、王大华、赵丰云的申请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2月2日指定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为切实履行破产管理职责,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依法由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职权已停止行使,不再具有代表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效力。
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管理人有权决定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有权决定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的开支;有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公司的营业;有权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
三、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员工,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合同、文书等资料,不得擅自处理,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不得继续使用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
四、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停止清偿债务,非经管理人报新昌县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五、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应停止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抵扣债务。
六、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七、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八、依据法律规定,有关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有关协助执行的措施也应当中止。
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