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法定代表人之外第三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
一、在盖有公章的文书与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为准。
裁判要旨: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公章持有者具有公司授权,盖有公章的文书反映了公司的意思。但文书盖有公章,仅使该文书具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外在形式要素,在公章持有者非基于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文书并不当然代表公司意思。
同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诉讼活动,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在盖有公章的文书与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究竟是法定代表人还是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书代表公司意志做出过明确意思表示的,应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宜按公司意思认定。
案件来源:《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于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412号】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公章,合同相对人应举证证明该行为系履职行为。
裁判要旨: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上签字,而未加盖其所在公司公章的,合同相对方应举证证明上述签字系履行该自然人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而非其私下行为。否则,应视为该自然人的个人行为。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
三、法定代表人真签字,仅假公章不影响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越权用虚假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用虚假印章与保证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代偿后转而再向债务人追偿的,只有案涉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尽管公司印章是法定代表人伪造的,仍应认定合同相对方基于对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的信赖,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所签订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230号
四、公章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公司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公章证照。
裁判要旨: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公司的公章、证照由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
本案中,唐立华主张其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的依据为其是公司股东,办公室主任,但唐立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公章、证照的管理和控制有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决议等有效授权,且唐立华已于2014年10月25日离开兴园顺达公司,故唐立华无权继续持有相关公章和证照。兴园顺达公司作为上述公章、证照的所有权人主张唐立华予以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974号
五、仅加盖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的合同效力不成立。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意志的当然代表,能够对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授权,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
鉴于《协议书》及其附件非由三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而由各自其他职员加盖公司公章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
本案《协议书》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但没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办人签字,而《协议书》非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
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
案件来源:《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
六、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权,以公司财产为其个人偿还债务。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代理权限。
对此,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交易的性质和金额以及具体交易情境予以综合判定。若相对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则该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案件来源: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以及孙跃生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号]
七、法定代表人在实务中常作为公章和证照的保管人,但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抗公司决议。
裁判要旨: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作出决议。
燕京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该项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燕京公司的大多数股东认可董事会的该项决议内容,因此认为该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对于杨国清来说,虽然其仍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公章等的保管人已通过决议进行了确认,故应根据决议内容由马百祥负责保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公章,不因杨国清仍是法定代表人而继续享有保管的权利。
案件来源:杨国清诉马百祥等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案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终字第2687号]
综上,依法推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除非公章持有人有充足证据表明其持有公章系经公司有效授权。在人章分离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签字方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包括对公章持有人提起印章返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