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但是拒不履行法院抚养权归属判决,怎么办?
近日,长清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庄某峰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案情回顾
被告人庄某峰与王某焕于2017年3月协议离婚,二人之女庄某夏由王某焕抚养。2018年8月,庄某峰将女儿庄某夏接到自己家中后,未送还给王某焕,一直跟随庄某峰生活。2018年10月,王某焕向长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庄某峰将庄某夏交于自己抚养。长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某焕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6日判决庄某峰与王某焕之女庄某夏(4岁)由王某焕抚养。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庄某峰拒不将孩子交于王某焕抚养。长清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先后对其采取罚款(未缴纳)、司法拘留措施(因身体原因未执行),庄某峰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庄某峰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庄某峰于4月27日将庄某夏交于王某焕。
法院判决
长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庄某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转自长清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