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什么有的保证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妨碍婚姻自由、感情尚未破裂、不是离婚的主要原因……
3、怎么操作才有效?律师妙招收藏好
人们很关心婚姻出轨方该不该“净身出户”。通常来说婚姻出轨与净身出户不能划等号。
“净身出户”为什么如此受到人们关注?其实,这是人们对破裂婚姻的过错受到严惩的期待。比如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现在已经尘埃落定,王宝强的前妻在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引起人神共愤,自然会有很多人期待马蓉“净身出户”。在传统文化没落的今天,离婚率渐行渐高,婚外情则是诸多离婚因素中,最重要的元凶。因此,人们真正上心的,什么时候能出现挽救婚姻的法律神器,即便如此,马蓉最终也没有“净身出户”,在最后的和解方案中,只是财产分割方案“适当向王宝强倾斜”。
那么在只有“出轨”行为的情况下,法律是否支持过错者“净身出户”?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没有支持“净身出户”?无过错当事人应该怎样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判例
1、多次出轨的湖北男人被判决净身出户2012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据一份“净身出户”的不出轨保证书,判决韦先生与其妻子何女士离婚,何女士分得全部家庭共有财产。
保证书挡不住出轨的脚步
当年韦先生34岁,住武汉市洪山区。与妻子结婚六年,婚后购买了房子和车子,还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2010年,他被何女士发现与一名女子同居。
妻子提出离婚成全他,韦先生苦苦哀求,不愿意离婚。为挽回妻子的心,当面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如果因为其出轨,导致离婚。他自愿放弃婚姻共同财产,财产归女方;希望何女士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半年刚过,韦先生旧病复发,又与其他女人同居生活。行为再次被何女士发现后,韦先生不知悔改。既不想离婚,也不想何女士管他的感情生活。
“净身出户”获法院支持
2012年5月,何女士向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出具了韦先生的保证书,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得到全部婚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韦先生向何女士写的保证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保证书明确表达了:违反承诺就在离婚中自愿放弃婚姻期间的全部财产,所有财产归女方。保证书合法有效。现在双方的婚姻因为韦先生的婚外不法行为,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判决双方离婚,全部财产归何女士。韦先生不服上诉。
市中院审理这起离婚上诉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兰州国企高管出轨被判净身出户
高强37岁,是兰州某国企业务部门的得力大将。妻子贤惠、儿子懂事。但是他不满足,一再出轨,还包起了二奶。太太李珍非常气愤,提出离婚。面对善良的妻子和可爱的孩子,高强终有悔改之意,承认了自己的婚外情,并保证日后不再犯同类错误。双方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商定“在婚姻关系期间,若一方再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离婚时有婚外情一方必须净身出户,并给孩子和对方一定补偿”。然而想不到的是,李珍不久就发现,高强阳奉阴违,借出差之机和其他女性发生不当关系。她提出离婚遭到丈夫坚决拒绝。
无奈李珍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家中一切归妻子所有。
3、更多的“净身出户”协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1)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626号判决,过错方虽然出现约定的出轨行为,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是仅仅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并没有“净身出户”;
2)河南省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455号判决:出轨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3)河南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3207号判决书则确认:出轨方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失费,对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河南省驻马店市)
4)双峰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567号判决书就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湖南省);
5)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50号判决书认定,双方之间写有保证书,但是感情破裂不是出轨引起。(河南省)
二、为什么上述案例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呢?
1)法院认为它干涉了婚姻自由;该协议的存在会妨碍过错方的离婚自由;2)部分法院认为出轨不是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
3)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有挽回的余地。
三、法律有什么规定?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实质上是一种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经常出现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时订立的,目的是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违约方承担赔偿金的协议。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定性和效力问题,存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认为,忠诚协议应当认定其效力。因为它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符,是对“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一规定的民间强化手段,它使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从一个原则变得可操作。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过错行为虽然超过《婚姻法》中,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并不违法。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有普通婚姻过错一方应如何承担责任,但是法律也并不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的目的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相吻合,给付的金钱属违约金性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协议中没有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寻死觅活、以死相逼情况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应该予以支持。法院支持夫妻之间忠诚协议,并没有扩大现行违反《婚姻法》规定。
夫妻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签订的忠诚协议,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既然与《婚姻法》的精神主吻合,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自愿通过忠诚协议制约自己的行为,并约定了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法院不该否定其法律效力。忠诚协议合法有效,但是也有其效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得限制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又分为提出离婚的自由和不同意离婚的自由,这是婚姻当事人的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由协商或诉讼方式终结确认,不可能仅凭夫妻双方的私人约定,就决定婚姻关系的存亡,所以在婚姻忠诚协议中,制约一方当事人离婚或者不离婚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二)不得限制法定身份权
身份权是法律依据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身份,而赋予的法定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同时与身份相应法定义务也不能通过协议方式排除。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不能,将对法定身份权的限制作为违约责任。比如探望权,故而忠诚协议可约定,离婚后违约方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频率,而不能剥夺或限制一方当事人的探望权。
(三)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夫妻忠诚协议的本质,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持夫妻关系,其目的在于使夫妻关系恒久,因此,不得在协议中以获取金钱为目的、 超越维持家庭稳定范围而限制他人权利,以及违反社会对于伦理普遍观念,否则可否定其效力。
四、怎么操作才有效?律师妙招收藏好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比较混乱,部分法院认定协议有效,认为“忠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协议,有判决 “净身出户”的案例;有些法院则认为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可以进行约定,而没有规定显示对夫妻忠诚可以进行约定,所以夫妻双方忠诚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无效。即便是法学家当中,这个问题也很有争议,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并不是必须的学者,认为“忠诚协议”无效;认为彰显私法自治精神和契约观念,应该尊重的学者,则认为“忠诚协议”有效。
综上所述,手持对方 “一旦出轨就净身出户” 的承诺,并不是尚方宝剑,实际司法效果并不确定,如果确实认为,双方对婚姻忠诚有所作为,建议:
1)对于违约事实的描述、违约后果进行细化,并且金额约定须要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
不要界定婚姻结果,约定财产归属。不要把离婚约定为“出轨”的必然结果,有这一条必然无效;把财产归属变更作为“出轨”行为的违约责任;
2)即使是约定财产归属变更,也要确保约定的具体化,必须具备可操作性。违约后果要明确量化 ;金额约定须要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相当,所有权登记程序。
3)离婚作为财产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必须体现,协议的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而不是获取对方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有家庭财产所有权约定协议,但是没有交付,不影响双方的使用,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协议约定不得限制过错方的身份权,比如探望子女等;
没有离婚以前,或者离婚以后在婚姻财产分割处理以前,关于财产的约定都是有效的。
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保证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建议当事人还是找专业法律顾问起草,个别普通职业法律顾问可能也不具备能力。
至此,”净身出户“离现实只差一个合格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