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李某某参军后,将户口自秦州区某村转出,2000年复员后,落户于秦州区某派出所。2007年安某某与李某某结婚。2010年,李某某父亲协助将安某某的户籍自其娘家以夫妻投靠名义迁入该村。安某某、李某某婚后生育一女一子李某一、李某二。2012年6月6日,以补报往年出生方式将李某一、李某二的户籍落于该村。2021年,以未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福利待遇为由,安某某、李某一、李某二作为原告,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争议的焦点为
原告是否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2018年底,该村委会制定《秦州区某村关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第二条规定,2018年12月31日以前,凡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及村民议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均可享受成员股。该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户口已从本村迁出或未迁出,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等与本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反对的人员,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9月20日,秦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成员身份确认表》,确认李某某父亲与母亲二人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1年5月30日,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认定空挂户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本案中,原告安某某原系秦州区某村村民,后以夫妻投靠名义将户籍迁入被告村中,其时丈夫李某某已参加工作,且安某某在娘家仍有承包地,其与子女的生活主要依靠丈夫的工资收入,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
综上,三原告的户籍虽迁入或登记在被告村,但未经该村集体民主议定程序接纳,且不依靠该村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作为生活支撑,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转发分享是最大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