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浙江天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在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分别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两家业主财产损失7.3万余元和1.1万余元。原因是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后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造成2楼、3楼业主房屋财产损失。
某日凌晨两点,小区大部分居民都在睡梦中,某幢单元楼下架空层突然火光四射,浓烟滚滚,多辆电动车和智能充电桩烧毁严重,经过消防队奋力扑救,二十分钟后大火终于扑灭。
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该幢1楼架空层东南侧智能充电桩下方电动车,起火点为智能充电桩下的一辆电动车电瓶,起火原因为电动车充电过程中故障引发火灾。
此次火灾中有十几辆电动车被烧毁,部分车辆的轮胎也被严重融化脱落。经鉴定机构鉴定,架空层剪力墙、一层梁、一层楼板均有不同程度受损。
而受火灾损害最严重的是2楼业主,他的房屋是新房,此时正在装修。
“我们新房买来正在装修,辛辛苦苦装了两个多月了,现在全都白做了……”2楼业主吴先生心痛道。
吴先生的房子因火灾导致已做好的装修严重受损,需要返修重做,延误装修工期3个月,已安装的空调设备器具线路损坏,均已无法正常使用,此外还有墙面受损需要重做外墙防水漆,窗体及玻璃受损需要更换。
“我们楼上的小伙子家窗户也烧了,墙面、地面和家具都熏黑了要重做。”吴先生说。
物业擅自安装充电桩留下安全隐患
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楼下的架空层应该是给业主休闲娱乐的场所,不是停放电动车的地方,更不应该在这里安装充电桩。”吴先生说,“架空层安装充电桩后,也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喷淋灭火装置和监控设备,物业没有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吴先生夫妇和3楼业主马先生分别起诉了物业公司,要求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而物业公司认为,安装的充电桩没有问题,侵权人应该是发生故障起火的电动车车主和电动车生产厂家,物业公司没有过错。
拱墅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用途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给两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但依据现有证据,物业公司与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鉴于电动车毁损已无法辨认厂家,电动车车主也一直未找到,拱墅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吴先生夫妇各项损失7.3万余元,赔偿另案原告3楼业主马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电动车屡次引发夺命大火
在楼内停放电动车更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注意了!新规8月1日起施行
楼内停放电动车要重罚啦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提到: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