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须知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根据苏州晟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后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移交管辖申请,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将案件移交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为明确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现管理人就债权申报事项告知如下:
一、嵊州市人民法院已发布了“受理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公告,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嵊州市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即2018年10月16日前完成债权申报。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补充申报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
2、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五证合一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五、现场申报的,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
选择邮寄的,请邮寄至: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边献勇、章坚律师收,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和悦广场写字楼6楼,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2500,联系电话:15167538558,13957578848。请在邮寄单注明“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
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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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乐数码债权申报须知/user/site26829/file/20181109/20181109131161236123.docx
天乐数码债权申报表/user/site26829/file/20181109/20181109131174487448.docx
天乐数码债权申报其他材料/user/site26829/file/20181109/2018110913123908390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