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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

发表时间:2015/06/07 00:00:00  浏览次数: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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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管理人职责

一、刻制印章、开立账户。

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的民事决定书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向银行申请开设管理人账户,并将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

二、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动产和不动产等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

3、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审计、评估等资料;

7、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各类合同、协议集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资料;

10、劳动人事档案文件;

11、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2、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一并接管。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已被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中止执行程序,以便管理人有效地接管该财产,必要时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中止执行程序。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一)、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财产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2、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3、债权状况:债权数额、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结束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4、库存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5、设备状况:设备数量及权属凭证等;

6、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7、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的资产情况;

8、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

9、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10、营业事务状况;

11、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12、债务人财产被他人占有的情况。

经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的许可,管理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审计、评估。

四、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但管理人可以建议。

七、决定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作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无论是管理人是否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对于上述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对于上述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对于上述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八、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一)、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或尚未确定的,应依法确权或明确;

2、对于易损、易腐等不适合保管的财产,应及时依法变卖;

3、债务人对外有投资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事先经得人民法院许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九、接受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1、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拒绝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重新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或赔偿损失。

十、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应书面通知相对人返还该财产;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以明显很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应书面通知相对人返还不当利益;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应书面通知相对人解除该担保权益或返还担保财产;

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应书面通知相对人返还财产;

5、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管理人应书面通知相对人清偿债务;

6、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除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外,管理人应书面通知该债权人返还财产。

管理人书面通知相对人返还财产或清偿债务,相对人拒绝返还财产或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十一、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

1、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管理人应要求取得该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或有异议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债务人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管理人应要求取得该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或有异议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追缴出资人欠缴或抽逃的出资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缴纳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将抽逃的出资返还。出资人拒绝缴纳或返还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返还财产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取回质物、留置物。

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为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清偿比例,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前应事先经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将相关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十五、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该财产的权利人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权利人要求管理人返还债务人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要求成立的,应将该财产返还给权利人。但该财产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管理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清偿因其取回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债务。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财产灭失或毁损并构成共益债务的,管理人可以清偿权利人的该项债务。

十六、决定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交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十七、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

1、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债务抵销主张的,管理人应作出是否同意抵销的决定;

2、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应当真实、有效,并经过债权申报和确认;

3、依法不得抵销的债权: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不得抵销的债务: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十八、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十九、拟定和执行债财产管理方案

1、管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管理维护方案、继续营业方案和财产清收方案等。

2、管理人拟定的财产管理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执行;表决过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二十、调查和公示职工债权

1、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不必申报。

3、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审查异议后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务人所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十一、接受债权申报,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十二、审查申报的债权

1、管理人对所有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停止计算;

2)、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

9)、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况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的事实,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托人为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可以视为共益债务,由管理人随时清偿。

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对于申报的担保债权,管理人的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的法律效力、同一担保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在的受偿顺序、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况、担保权的受偿范围等。

二十三、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二十四、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

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五、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管理人接收补充申报债权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并经审查后编制补充申报债权表。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发现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差错并需要调整的,应当对该债权进行调整,并编制相应的调整债权表。

3、管理人编制的补充申报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应提交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4、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补充申报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5、债务人、债权人对补充申报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二十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十七、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十八、经人民法院许可,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十九、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三十、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终结破产程序

(二)宣告破产后管理人职责

一、拟定、执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1、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2、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3、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4、对于不适宜拍卖的破产财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可以提出招标转让、协议转让、委托出售等方式变价或在破产分配时直接进行非货币方式分配。

5、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未能通过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6、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二、拟定、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管理人应根据破产财产变价的实际情况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2、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分配,不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直接优先用于对该特定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担保权的受偿。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大于该财产上的担保债权金额的,大于部分用于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分配。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小于该财产上的担保债权金额的,不足受偿的债权作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参加分配。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参加分配。

3、无担保财产以及担保财产价值大于该担保财产上担保债权金额的部分,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后的剩余部分,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职工债权;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无担保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不足以清偿发生于 2006827日之前形成的职工债权的,该不足以清偿部分,从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中优先清偿。

5、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7、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8、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

9、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所提存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的交付或分配的情况。

10、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1、管理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2、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由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13、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债权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管理人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债权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管理人应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债权人。

14、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职责

一、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0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向债务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二、向人民法院报告破产财产分配额提存情况,并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人民法院。

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销户手续和印章的销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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