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新昌章坚律师团队网!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13957578848 0575-86665858
辩护服务
来访须知
1、来访提前预约。律师很多时间是外勤工作,比如法院开庭、调查取证、调解等。所以来访请务必提前预约面谈时间,以免您来回跑路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2、带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能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其他涉案资料等。

新昌县轴承产业合规指引(一)

发表时间:2024/03/07 00:00:00  浏览次数:678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转自 法治新昌 公众号

新昌县轴承产业

合规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新昌县司法局积极面向轴承产业开展产业合规专项行动,聘请律师事务所专业“合规师”,联合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等单位制定出台《新昌县轴承产业合规指引》,帮助轴承企业防范合规风险,提高依法经营水平,推动构建企业规范经营、市场有序竞争、产业健康发展的合规工作格局。现将合规指引发布如下:


01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推动我县轴承产业合规管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合规风险,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推动轴承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将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企业简称为“轴承企业”。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市场主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经营,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个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市场主体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工作指导】

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轴承行业组织负责指导监督轴承企业及其职工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轴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职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动态性原则:合规工作应与轴承企业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划相适应;合规工作应根据轴承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轴承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问题,要能够得到及时反馈、纠正和改进。

(三)实用性原则:合规工作要结合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状况等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完善流程设计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责任制,明确合规管理人员和各岗位职工的合规责任。

(四)独立性原则:轴承企业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五)可查证原则:合规工作应有明确的流程规范作依据,确保轴承企业合规管理有迹可循、有证可查。


02

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节 人力资源

第六条 【制度保障】

轴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该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轴承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轴承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轴承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风险点:轴承企业在无相关规章制度或相关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劳动者进行处罚,则企业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轴承企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轴承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若存在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或存在未向劳动者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的,则容易造成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产生拘束力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劳动合同】

轴承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轴承企业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轴承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轴承企业应当与非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轴承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轴承企业未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劳动工资】

轴承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九条【加班工资】

轴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轴承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轴承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风险点:轴承企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十条 【社会保险】

轴承企业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轴承企业职工个人部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将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风险,逾期不缴还会面临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

轴承企业依法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招用的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建议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人员指(一)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二)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三)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将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风险,逾期不缴还会面临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未缴纳单险种工伤保险,若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发生事故,认定工伤,则由轴承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轴承企业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轴承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轴承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轴承企业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轴承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轴承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轴承产品、从事同类轴承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轴承企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轴承产品、从事同类轴承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风险点:轴承企业若需要职工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尽量在确认劳动关系之时将相关协议交予劳动者签署或直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后续职工不愿意签署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风险。)

第十三条【职业病检查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轴承企业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按时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复查,及时将发现的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劳动者调离危害岗位,为疑似职业病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为职业病人提供相应待遇。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轴承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轴承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职业病申报】

轴承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每年进行数据更新。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一】某市某轴承厂经营范围为轴承制造、加工。严某从2020年7月8日开始在该厂工作,从事自动磨,按件计薪。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未为严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间严某请假回家,后遇春节,一直未上班。至2021年3月初,严某重新至厂中继续工作。2021年6月7日,严某从厂里离职。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间,该厂通过转账方式共支付严某工资62235元,但未曾支付严某高温津贴。严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该轴承厂需支付严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804元,高温津贴400元,合计56204元;并由轴承厂为严某补缴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补缴项目、补缴基数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核定,严某予以协助,并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案例二】2018年9月6日,杜某入职某轴承集团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21年7月22日,该公司发出员工内部调动单,杜某对此表示同意并在调动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8月29日,杜某在车间装料搬运轴承过程中,不慎扭伤其腰部(该事故伤害后于2021年9月17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未再工作。针对杜某的伤情,当地人民医院出具病假单,建议杜某休息七天,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至2021年9月5日。杜某向公司提交了该份病假单。2021年9月6日,该公司当面向杜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但杜某未予签字确认,并提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2021年10月4日,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为由为杜某办理停保。杜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一、某轴承集团公司支付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397.34元;二、某轴承集团公司支付杜某停工留薪期工资899.09元。

第二节 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监管制度】

轴承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轴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轴承企业应当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轴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轴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并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轴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并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轴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轴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轴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风险点:轴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上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轴承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轴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轴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轴承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轴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风险点:轴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相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机构设置】

轴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生产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轴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轴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轴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安全警示和安全设备管理】

轴承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轴承企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轴承企业必须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轴承企业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轴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轴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职工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按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严禁功能区域混同】

轴承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职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轴承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按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轴承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风险点:轴承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经费及劳保用品】

轴承企业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轴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轴承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轴承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轴承企业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任何一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风险点:轴承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轴承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

轴承企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风险点:轴承企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

轴承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置】

轴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

轴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风险点:轴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轴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轴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轴承企业处以罚款。)

【案例三】2022年7月4日,某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制定并实施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安全培训负责人何某未组织本单位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对何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安全培训负责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8月29日,该县应急管理局对何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2年4月20日,某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员丁某未组织开展2022年新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止和纠正新职工在铲车作业区域内骑行电动车等违章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本单位新职工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丁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安全管理员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6月14日,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三节 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环保制度】

轴承企业应当将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的程序内化为企业制度,成为轴承企业的环境管理规定。“外规内化”的过程,轴承企业应当清晰地识别行业在社会大环境中的位置以及需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轴承企业应当积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更新情况,并进行修改与调整。

第三十一条【项目前期合规管理】

轴承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充分识别生态环境影响要素和环节,提出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

在项目备案后,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级文件未经备案批复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风险点:轴承企业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期合规管理】

轴承企业项目建设时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轴承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风险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三十三条【固体污染物处置】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设置专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仓库,规范处置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并应当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并及时预警。

(风险点: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处以所需处置费用的三到五倍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并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涉嫌环境污染罪。)

第三十四条【大气污染物排放】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油雾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根据国家及地方环保标准,净化后排放。

(风险点: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五条【水污染物排放】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排放水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风险点: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六条【环保配套设施】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期间,应定期开展巡检,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杜绝出现环保违规行为和环境污染事故。

(风险点: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环保设备未开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环保合规审查机制】

轴承企业内部可以建立环保违规行为举报平台,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轴承企业应完善环保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案例五】2021年4月29日,某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00套大型精密轴承项目、年产40000套高精密薄壁(等截面)轴承项目正常生产,厂区现存约10吨废边角料、废铁屑、废套圈露天存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陆仟元(496000元)。

【案例六】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刘某某在任该单位磨加工车间主任期间,于2015年至2017年4月,将磨加工车间生产过程中的含油废水,排放至下水道,经当地环境保护局提取废水水样检测,石油类分别9.87ml/L-29.6ml/L,所排放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属渗坑排污,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主动到当地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投案。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该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第四节 节约能源

 

第三十八条【节能计划及奖励措施】

轴承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轴承企业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能源数据统计】

轴承企业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风险点:轴承企业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同时可以对于企业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重点用能轴承企业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风险点:重点用能轴承企业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重点用能轴承企业节能制度】

重点用能轴承企业应当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风险点:重点用能轴承企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轴承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验收】

轴承企业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轴承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轴承企业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轴承企业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风险点:轴承企业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轴承企业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能源管理岗位设置】

重点用能轴承企业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风险点:重点用能轴承企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其他常见合规管理风险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签订】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关注合同相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在合同中一般应包含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履行】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各项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立即通告业务部门承办人,业务部门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第四十六条【合同档案管理】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等资料。

轴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合同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合同归档、保存、流转、借阅和归还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等有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有必要对其产品进行相应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跨境的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可对注册商标进行海关备案和市场监视。在进行相应的商标注册后,应当积极使用注册商标、稳固商标权,提升知名度。

(风险点: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如未及时注册商标、专利,一旦发现市场上存在其他侵犯商标、专利产品的,将难以顺利维权。)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争议处理】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适时提出应对方案,运用自力救济、行政和司法救济等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市场主体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九条【帐簿、凭证管理】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风险点: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或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或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轴承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风险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图片

第一节 合规组织和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规责任人】

轴承企业建立合规管理领导责任体系。轴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合规管理组织】

轴承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经营特点,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可考虑单独设立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

第五十三条【职工责任】

轴承企业职工应当认真学习、充分认可、贯彻落实合规计划、工作,积极参与合规培训,及时反映合规疑虑、问题和缺陷。

 

第二节 合规风险和处置

 

第五十四条【合规风险识别】

为保证合规风险识别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要构建符合自身经营管理需要的合规风险识别框架,提供风险识别的角度,以便于合规风险识别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五条【合规风险检查】

轴承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检查制度。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组织、协调企业各项合规检查工作,可抽调相关业务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根据企业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合规风险,合规检查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合规检查组确认后,由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第五十六条【合规风险预警与处置】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设立合规风险评估与相关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系统地梳理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于典型的、普遍的和可能产生较为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提示相关人员改进落实工作。

轴承企业职工发现合规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核实后要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人员管理,增强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轴承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报告。

第五十七条【激励与惩处机制】

轴承企业应当建立合规激励与惩处机制。轴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职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对违反轴承企业合规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

鼓励轴承企业全体职工参与合规工作。


第三节 合规文化

 

第五十八条 【合规管理队伍建设】

轴承企业要健全合规工作组织体系,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队伍能力。

第五十九条 【合规文化培育】

轴承企业要借鉴先进合规文化理念,加强交流和学习,与时俱进,形成别具一格的企业合规文化。

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轴承企业及其职工合规意识,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价值观,筑牢轴承行业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04

附则

图片

第一节 合规组织和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规责任人】

轴承企业建立合规管理领导责任体系。轴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合规管理组织】

轴承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经营特点,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可考虑单独设立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

第五十三条【职工责任】

轴承企业职工应当认真学习、充分认可、贯彻落实合规计划、工作,积极参与合规培训,及时反映合规疑虑、问题和缺陷。

 

第二节 合规风险和处置

 

第五十四条【合规风险识别】

为保证合规风险识别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要构建符合自身经营管理需要的合规风险识别框架,提供风险识别的角度,以便于合规风险识别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五条【合规风险检查】

轴承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检查制度。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组织、协调企业各项合规检查工作,可抽调相关业务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根据企业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合规风险,合规检查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合规检查组确认后,由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第五十六条【合规风险预警与处置】

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设立合规风险评估与相关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系统地梳理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于典型的、普遍的和可能产生较为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提示相关人员改进落实工作。

轴承企业职工发现合规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核实后要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人员管理,增强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轴承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报告。

第五十七条【激励与惩处机制】

轴承企业应当建立合规激励与惩处机制。轴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职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对违反轴承企业合规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

鼓励轴承企业全体职工参与合规工作。


第三节 合规文化

 

第五十八条 【合规管理队伍建设】

轴承企业要健全合规工作组织体系,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队伍能力。

第五十九条 【合规文化培育】

轴承企业要借鉴先进合规文化理念,加强交流和学习,与时俱进,形成别具一格的企业合规文化。

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轴承企业及其职工合规意识,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价值观,筑牢轴承行业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04

附则


图片

第六十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运行实际需要,针对高频涉法风险作出的一般性指引。

第六十一条 【参照指引】

全县涉及轴承生产、加工领域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属轴承行业组织合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指引的实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和悦广场写字楼六楼     联系电话:0575-86665858

版权所有:新昌章坚律师网  © 2010 - 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和悦广场写字楼六楼(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 热线电话:1395757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