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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统一为1036420元

发表时间:2024/01/17 00:00:00  浏览次数: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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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官网准时发布《2023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2024年度全国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统一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20=1036240元。


2023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一、居民收入情况
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1%。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5.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691元,增长7.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6%。
按收入来源分,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2053元,增长7.1%,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6.2%;人均经营净收入6542元,增长6.0%,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6.7%;人均财产净收入3362元,增长4.2%,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6%;人均转移净收入7261元,增长5.4%,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8.5%。
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3036元,增长5.3%,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4.2%。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7122元,增长4.4%,中位数是平均数的90.9%;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8748元,增长5.7%,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6.4%。

二、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79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2%,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增长9.0%。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2994元,增长8.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3%;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175元,增长9.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2%。
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7983元,增长6.7%,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9.8%;人均衣着消费支出1479元,增长8.4%,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5.5%;人均居住消费支出6095元,增长3.6%,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2.7%;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1526元,增长6.6%,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5.7%;人均交通通信消费支出3652元,增长14.3%,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3.6%;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2904元,增长17.6%,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0.8%;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2460元,增长16.0%,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9.2%;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697元,增长17.1%,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6%。



历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年度 计算基数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24年度 51821
1036420
2023年度 49283元 985660元
2022年度 47412元 948240元
2021年度 43834元 876680元
2020年度 42359元 847180元
2019年度 39251元 785020元
2018年度 36396元 727920元
2017年度 33616元 672320元
2016年度 31195元 623900元
2015年度 28844元 576880元
2014年度 26955元 539100元
2013年度 24565元 491300元
2012年度 21810元 436200元
2011年度 19109元 382180元
2010年度 17175元 343500元

附:关于属于工伤29种情形汇总


一、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法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4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复函中认定工伤的3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院行政庭答复中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意见中认定工伤的2种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不得认定工伤的3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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