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状。起诉应提交书面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要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交通事故事实与赔偿理由;
(二)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注明证据的种类、来源及证明对象和简要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提供证人的还应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包括事故科出 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终结书、人体损伤或评残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住院资料、医药费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误工证明等;
(三)原告的身份证明。 原告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法定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薄;如果原告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原告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原告签名 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