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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

发表时间:2023/01/12 00:00:00  浏览次数: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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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
1.什么是彩礼
       从法律角度讲,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不同的是,给付彩礼并非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能成就,生效附加条件为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如果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2.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3.哪些需返还、哪些不用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4.彩礼返还应返还多少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给付过彩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当地风俗习惯作出认定。
案   件:金某1、金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2019)鄂民申2003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往往缺乏直接的给付凭证,当事人举证证明彩礼的实际给付难度较大,人民法院可根据媒人的证言、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对彩礼作出认定。本案中,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金某1、金某2返还彩礼。双方当事人对于张某、金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张某是否给付彩礼持有不同意见。从张某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短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来看,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达到了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证明张某于2016年6月8日向金某1及金某1父亲金某2送定亲彩礼6万元。原判决采信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彩礼的认定也符合当地风俗,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一方以对方有重大过错为由请求减少彩礼返还数额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安某1、安某2、董某因与冶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19)甘民申595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申请人安某1与被申请人冶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安某2(系安某1父亲)、董某(系安某1母亲)借婚约收受的彩礼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返还。申请人安某1、安某2、董某认为,被申请人冶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有重大过错,返还彩礼数额应当减少,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参照审判实践,对彩礼返还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
一审离婚诉讼未对返还彩礼做出判决,当事人提起返还彩礼之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案    件:王某军与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2019)宁民申234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8)甘0802民初3152号民事案件审理的是杨雪作为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同时对王某军与杨某1的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但该判决并未涉及彩礼,王某军在该案中也未主张彩礼返还,即法院并未对是否返还彩礼作出实体处理。现王某军提起返还彩礼之诉,虽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8)甘0802民初3152号一案中当事人相同,且均基于王某军与杨某1婚姻关系所引发,但两案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亦不相同,二审法院认定王某军属重复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实务要点四:
男女双方仅按农村风俗办理婚礼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案    件:卢某、徐某1婚约财产纠纷案【2017)黔民申248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卢某所给付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彩礼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给付的财物,而婚姻关系的成立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作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卢某与徐某1仅按农村风俗办理婚礼,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判决返还卢某给付的彩礼依据充分。

实务要点五:
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持续稳定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酌情返还彩礼。
案    件:高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20)鄂28民终1150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即处理男女双方在未达成一定婚姻目的情况下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的纠纷。高某与王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足半年,双方尚未建立持续稳定的夫妻关系,未能达到王某希望通过订立婚约、给付彩礼缔结婚姻之意愿,王某支付的彩礼可以酌情返还,对高某关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不应返还彩礼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小结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彩礼返还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首先,当事人对是否给付彩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当地风俗习惯作出认定。然后,一方以对方有重大过错为由请求减少彩礼返还数额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一审离婚诉讼未对返还彩礼做出判决,当事人提起返还彩礼之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再次,男女双方仅按农村风俗办理婚礼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最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持续稳定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酌情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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