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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婚后可否要求父母返还婚前所收取的彩礼?

发表时间:2021/07/06 00:00:00  浏览次数: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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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

2. 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彩礼,于法无据。

案号

(2021)吉0112民初661号

案情

      被告张某某系原告郎某某母亲,在女儿郎某某订婚宴当天收到男方王某某给付的12万元彩礼。某某认为该彩礼暂由张某某保管,婚后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彩礼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张某某不同意返还彩礼,主张收到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张某某的生活,如在结婚时陪送现金、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及衣物,以及替郎某某偿还网络贷款。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被告张某某收取的120000元,系王某某其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郎某某家的彩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

      本案被告离婚后,家中并无多少积蓄,在被告与原告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替原告偿还了网络贷款,在原告结婚时陪送现金、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及衣物,在原告结婚后又通过转账给付原告现金67620元。被告收到原告结婚时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原告的生活,原告主张以上款项系被告赠与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结婚彩礼由被告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郎某某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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