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新昌章坚律师团队网!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13957578848 0575-86665858
辩护服务
来访须知
1、来访提前预约。律师很多时间是外勤工作,比如法院开庭、调查取证、调解等。所以来访请务必提前预约面谈时间,以免您来回跑路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2、带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能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其他涉案资料等。

法释〔2023〕1号司法解释来了,涉及商品房买卖,4月20号施行!

发表时间:2023/04/21 00:00:00  浏览次数:1407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0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条款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和悦广场写字楼六楼     联系电话:0575-86665858

版权所有:新昌章坚律师网  © 2010 - 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和悦广场写字楼六楼(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 热线电话:1395757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