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具备哪些条件?
二、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而非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能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三、主持分配法院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四、 对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五、对已取得执行依据但该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的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六、主持分配法院如何确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
(1)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已有效送达任一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该日期不受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重新制作分配方案的影响。主持分配法院邮寄送达的,以投递签收邮件日期为送达时间。直接送达的,以相关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此外,经执行当事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自主协商或者以执行和解协议方式确定各债权人应分配数额,主持分配法院收到书面意见或者记入执行笔录的,视为分配方案已向当事人有效送达。主持分配法院尚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送达的,以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2)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且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已经处置变现,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按照第(1)项相同的原则确定,不受买受人未缴纳尾款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拍卖后再次拍卖、变卖的影响;
(3)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后以物抵债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的前一日。上述截止日前未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就已分配后的剩余款项进行分配受偿。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以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其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债权人在 上述截止日前已寄出参与分配申请,但主持分配法院在该截止日前未收到的,仅就已分配后的剩余款项受偿。
七、主持分配法院应按照什么顺序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2)主持分配法院在扣除上述费用后仍有剩余的,按照以下顺序依次予以分配:①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定顺序予以受偿;②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按照其纳入分配程序的债权金额占全部纳入分配范围的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
八、主持分配法院可以对哪些普通债权人适当提高分配比例及提高限制?
(1)被执行的涉案财产系根据该普通债权人提供线索查控所得;
(2)被执行的涉案财产系该普通债权人首先申请查控所得;
(3)被执行的涉案财产系该普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方式查控所得。上述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应考虑其所享有的债权数额占已纳入分配的总债权数额的比例,以及拟分配财产数额大小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该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正常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10%。各方债权人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有约定提高比例的,按照该协议分配。
九、主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应如何分配?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抵押、质押等优先权的债权;
(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4)其他民事债权;
(5)罚款、罚金;
(6)没收财产。
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当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已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组进行统一处置分配的,应充分尊重其处理意见。如不服统一处置分配的,主持分配法院 应当告知相关债权人向该领导小组或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反 映;如仍在统一处置分配过程中的,主持分配法院应当告知 相关债权人等待处置分配结果。
十、主持分配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如何处理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
十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如何提交相关材料及提交哪些材料?
(1)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 权金额、债权性质以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及其受偿情况;
(2)未取得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享有该权利的详细证据材料;
(3)未取得执行依据的首先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财产查封申请以及相关法院作出的生效查封裁定等证据材料;
(4)本解答第 3 条中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附其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等以及相关单位已经受理其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
(5)本解答第 4 条中已取得的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附其案件再审裁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6)主持分配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除主持分配法院直接受理执行的案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外,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向受理其案件的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受理其案件的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出具参与分配函,并载明该债权所涉案件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以及已查控但未执行终结的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连同债权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邮寄给主持分配法院。
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其他法院受理案件的债权人直接向其提交或邮寄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视为该债权人已申请参与分配,但主持分配法院应告知该债权人向受理其案件的相关法院提交材料并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十二、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其他法院递交的参与分配相关材料后,应当如何处理?
(1)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准予其参与分配,并将其债权纳入分配方案,确定其应分配数额,并送达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后,任一参与分配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提出异议的,应通过分配异议之诉程序解决。
(2)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参与分配及其理由,并告知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该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影响参与分配程序继续进行,但应按照其应纳入分配范围的债权金额预留其应分配数额;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主持分配法院应将参与分配以及各债权人受偿等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法院。
十三、主持分配法院应如何制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并载明哪些内容?
(1)各债权人的基本情况;
(2)被执行涉案财产情况、变价情况及其数额;
(3)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性质及其参与分配依据;
(4)分配顺序、各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及数额;
(5)实施分配日期;
(6)不服分配方案的异议权利及救济途径;
(7)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财产分配方案应经合议庭研究确定。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或者争议较大的,应经执行局法官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执行当事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自主协商或者以执行和解协议方式确定各债权人应分配数额的,主持分配法院应当将其记录在案或者将执行和解协议入卷,不另行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除结案文书及债权清偿证明材料之外,不得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十四、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主持分配法院作出的参与分配行为错误,应如何救济?
(2)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主持分配法院或者其上级 法院经执行监督程序认定相关债权人的债权应当纳入财产分配范围而未纳入,或者分配方案存在错误的,主持分配法 院应按该监督意见予以纠正。分配方案经异议之诉程序确定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若分配方案被撤销的,应重新进行制作分配方案。债权人已经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高于其重新分配后应获得数额的,应予返还。不予返还的, 参照执行回转相关规定予以回转。各债权人自主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并获得清偿的,其他债权人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应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