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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应避免这些误区

发表时间:2021/11/18 00:00:00  浏览次数: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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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但是,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简而言之,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可以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建议: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执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故,债权人如认为系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老百姓可能简单的认为,被执行人公司没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代公司还钱;这种朴素的想法我们都非常理解,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公司法人,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独立于公司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仅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法定条件满足时,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建议: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公司欠债,追加股东切勿盲目,找准法定事由,方能一击而破,诉请才能获得支持。

  三、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后,再次请求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基于追加被执行人事由法定的原则,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不可以无限追加,追加股东获得法院支持后,再次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四、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许多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但并不在法定追加事由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虽然规定“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但并未增设执行阶段以此由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规则,故不能作为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直接依据。
建议:申请执行人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应通过诉讼解决。
五、案外人作出执行担保后,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其他人向人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自愿接受法院对保证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此对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许多案件申请执行人还向法院申请追加保证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而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并不需要再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来实现。
建议:对于执行担保人,无需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追加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执行实施部门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这样既提高的执行效率,同时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六、申请追加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执行实践中,总公司欠债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建议: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部分,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无需通过追加程序追加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执行实施部门直接执行分支机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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