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新昌章坚律师团队网!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13957578848 0575-86665858
辩护服务
来访须知
1、来访提前预约。律师很多时间是外勤工作,比如法院开庭、调查取证、调解等。所以来访请务必提前预约面谈时间,以免您来回跑路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2、带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能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其他涉案资料等。

最高院回复 :关于“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三个原则(2021.5.11)

发表时间:2021/07/13 00:00:00  浏览次数:100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贺佳谊律师:

您好!

您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疑问”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关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问题

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公布的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第10条,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了修改,在保留生效仲裁裁决作为免证事实的同时,降低其反证的标准,由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的“足以推翻”变更为“足以反驳”,意味着排除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要求有所降低,当事人提出的反证不必达到推翻该事实的程度,只需要动摇免证事实对法官的心证基础,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因《民事证据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属于特别规则,相对于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继续沿用的第93条,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应当优先适用。

二、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为避免条文重复,删去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第55条的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

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第5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院长信箱

2021年4月6日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和悦广场写字楼六楼     联系电话:0575-86665858

版权所有:新昌章坚律师网  © 2010 - 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和悦广场写字楼六楼(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 热线电话:1395757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