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新昌章坚律师团队网!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13957578848 0575-86665858
辩护服务
来访须知
1、来访提前预约。律师很多时间是外勤工作,比如法院开庭、调查取证、调解等。所以来访请务必提前预约面谈时间,以免您来回跑路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2、带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能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其他涉案资料等。

最高院答复:人民法院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发表时间:2022/01/06 00:00:00  浏览次数:163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重庆高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
  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
  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2017〕最高法民他7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渝民他12号《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后仍继续执行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依法予以纠正,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变化,我院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52号)相应废止。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和悦广场写字楼六楼     联系电话:0575-86665858

版权所有:新昌章坚律师网  © 2010 - 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和悦广场写字楼六楼(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 热线电话:1395757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