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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8/10/12 00:00:00  浏览次数: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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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各处室:

  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宣传,并严格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19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缴存登记

  第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定期借记业务(委托收款)协议书》、《委托付款授权书》。缴存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 单位信息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当月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单位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填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单位托收账户名称、托收账号、托收银行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定期借记业务(委托收款)协议书》、《委托付款授权书》。

  第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时须提供:批准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的相关文件、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申请。单位合并、分立、变更后属新成立性质的,按新设立单位办理。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须进行补缴或明确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入住房公积金封存集中管理户手续。

  第六条  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终止该单位托收协议;单位连续半年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封存该单位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第七条  单位应当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账户的职工必须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设立后发现职工姓名、性别等信息错误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须填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第四章  职工账户的变更与封存

  第十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或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致使职工重新就业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转移手续。办理时须填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第十二条  职工由其他地市调入本市或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

第五章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前,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2%。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可按5%的缴存比例缴交。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后职工工资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在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调整。

  第十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后的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  按照我省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六章  汇缴、补缴与缓缴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月及时汇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汇缴一般采用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收款方式进行,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也可采用单位自缴方式进行。

  对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缴存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委托受托银行进行托收。对采用单位自缴方式缴存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单位本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公积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二十三条  单位、职工发生下列情况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一)新录用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办理缴存的;

  (二)因故漏缴、少缴的;

  (三)需补缴缓缴的;

  (四)单位逾期未缴的;

  (五)其他需要补缴的。

  其中第(一)、(二)、(五)种情形,单位应填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二十四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包括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第二十五条  经营发生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办理缓缴的,应填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定(决议)、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劳动工资年报等材料。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单位缓缴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结息、查询和对账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一)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及自助查询设备;

  (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sxgjj.com);

  (三)手机APP;

  (四)微信客户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原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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