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原告:XXX
被告:XXX
诉请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综合留用地分配款人民币21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前妻,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经新昌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XXX系新昌县XX村村民委员会第XX村民小组成员,新昌县XX村于2015年X月X日分配村的综合留用地分配款,原告与被告虽已离婚,但户口尚未迁出,本应属于原告的村的综合留用地分配款21000元未经原告同意已由被告代为领取。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返还上述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鉴于原告与被告已离婚,被告目前继续持有该笔款项已经没有任何合法根据,该笔款项现属于其所取得的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顺利办结。